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81民初134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
身份证号:1424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董增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杜杰,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四虎
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
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