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

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异84号
异议人(案外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西堡村村北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增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红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龙,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世圣,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杏花岭区三墙路A1幢12单元1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介休市紫光大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北路集新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燕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俊,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市紫光大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对执行介休市××路××号××楼××座××单元××号××号××号,A座底商A-1号四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称,请求中止对介休市××路××号××楼××座××单元××号××号××号,A座底商A-1号房屋的执行;请求解除对介休市××路××号××楼××座××单元××号××号××号,A座底商A-1号房屋的查封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因紫光苑商住综合楼开发建设中长期由异议人供应商品混泥土,被执行人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异议人于2015年5月7日与被执行人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紫光苑认购协议书》。房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后,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至今。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晋07执恢25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介休市××路××号的16套房产。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了《紫光苑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出卖方同意买受方优先购买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异议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交的《紫光苑认购协议书》仅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非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异议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卢琳山
审判员  赵建军
审判员  郭东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