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7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慧泉公园****楼**0105。
法定代表人:刘栓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与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查明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产权证号为:陕国用(2010)第01号,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陕国用(2010)第01号的土地。
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