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慧泉公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栓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诉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协议如下: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92159.01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原告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不再主张。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142159.01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市格***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095020010000000010001账户已被其他法院立案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豫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豫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豫M×××**号开瑞牌汽车一辆,豫M×××**号开瑞牌汽车一辆,已依法轮候查封。
3.查明不动产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套房屋,经向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核实该多套房屋已出卖给他人。
4.查明不动产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现土地上方已有建筑物,不动产部门根据规定表示无法单独查封土地。
三、通过走访对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合议根据法律规定对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斌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采能取实施拘留。
六、已向申请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措施及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并不申请执行悬赏及公司审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格***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债权196099.0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格***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杨林厚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