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漳州市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415号
原告:漳州市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以南锦绣一方百合里21幢1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843L。
法定代表人:曾伟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617774556。
法定代表人:张文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漳州市通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雅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艺璇
书 记 员 林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