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与普洱琨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864号
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连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L881L0J。
经营者:***,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5065819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普洱琨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6386130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琨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778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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