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民终1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506581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树,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住所地:西盟龙潭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086387401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西盟佤族自治县。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本案争议事项已经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