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4886号
原告: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506581940。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周邦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峰,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文改平,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赵世方,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黄会琼,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李建红,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李涛玲,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黄跃红,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黄跃会,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李加文,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段华仙,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海会祥,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李从云,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杨忠辉,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刘改全,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刘永仙,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被告:李从平,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
原告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改平、赵世方、黄会琼、李建红、李涛玲、黄跃红、黄跃会、李加文、***、段华仙、海会祥、李从云、杨忠辉、刘改全、刘永仙、李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洱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