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32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外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且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廉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