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889号
原告:成都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副总经理。
被告:高国安,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顾雪章。
原告成都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安、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