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民二初字第2025号
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海宁市袁花镇梨园村东浜3号。
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其货款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起诉事实,同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双方同意按60000元结算。此款,被告***于2008年10月底前支付30000元,于2008年11月底前支付30000元,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则被告***还须另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且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8元,由被告***负担38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