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丰收潜水泵厂

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丰收潜水泵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621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朝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玉(实习),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丰收潜水泵厂,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丰庄。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朝,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丰收潜水泵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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