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陆苗,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兰溪新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391804XX。
法定代表人:李德来,任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东至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院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