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苗付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51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系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就《工程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合作事宜发生的纠纷,系合作协议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按照双方约定,由其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阜阳市颍东区济河未来城商业三工程项目的施工产生的纠纷,***的诉讼请求亦包括向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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