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财保20号
申请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苗付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北侧向阳办事处办公室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08663W。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新阜,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20×××83、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开户账号为20×××06的银行存款、位于颍东区“济河未来城三期项目”在建工程,以及被申请人高新阜在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开户账号为62×××73的账户、高新阜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房产证号: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310709号],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2862947.78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限额2862947.78元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133521919202100068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20×××83、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开户账号为20×××06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颍东区的“济河未来城三期项目”在建工程;
三、冻结被申请人高新阜在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账号为62×××73的开户账户;
四、查封被申请人高新阜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房产证号: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310709号];
以上查封或冻结财产价值合计人民币2862947.7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林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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