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03执1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建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WMH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苗付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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