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通港大道89号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兴业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97303.31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