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702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鑫隆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74226663J。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鑫隆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702执1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