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塔山路金润万家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28435C。

法定代表人:陈克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苹,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长岗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74974108M。

法定代表人:**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苹、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苹、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苹、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苹、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1367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