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商初字第70156号
原告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万山镇长岗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于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后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主线桥工程劳务款为30330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AB桥工程劳务款22964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用工费用7598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在500万以上且两原告分别在安徽省、江苏省不在本辖区,本案案件标的额超过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本案不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桂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