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02执11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4891021-5。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7873171-9。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敬民,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韩运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贾维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贾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归还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贾维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贾维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贾维民价值664389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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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