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宣州区沈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802748910215Y(2-3)。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宣劳仲调字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6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2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92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