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监4号

监督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敬民,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被告:韩运霞(系马敬民妻子),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审被告:贾维民,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贾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民(行)监[2020]341802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洪贵冬

审判员  陈章健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