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监4号
监督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敬民,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被告:韩运霞(系马敬民妻子),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审被告:贾维民,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马敬民、韩运霞、贾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民(行)监[2020]341802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洪贵冬
审判员 陈章健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