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瑞景公寓C-3-2708/2808。
法定代表人:蔡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然,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计1534.5元,由上诉人安徽盛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卢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