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培龙。
委托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Y。
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恒达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国泰公司定作款282806.02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恒达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恒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7月8日、8月6日、8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委托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恒达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