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2331322XQ(1-1)。
法定代表人:王昌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V。
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7614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真卫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