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Y。
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035元,经过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迎春
审判员 靳真卫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