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124民初4890号
原告: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2331322XQ(1-1)。
法定代表人:王昌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V。
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春,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诉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诉称:被告***是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当日,原告将25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以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亦在借条上签名,借条载明借到原告250000元。此后被告归还了14800元,余欠235200元经多次催讨拖欠不还。现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35200元,并判令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的利息,直至所欠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借款2352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52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230000元。
二、如果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庐江县供销商业总公司有权就被告下欠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且被告应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