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龙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民初98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3-12)。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龙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570325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Y。
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龙亢置业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成正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月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