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建设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1595720583Y(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涂湾组,办公地点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B座写字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3011823F(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利华,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长陈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先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