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XX、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建设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1595720583Y(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涂湾组,办公地点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B座写字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3011823F(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利华,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郎溪县徽映十字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长陈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先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