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6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4日生,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宣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平,安徽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熊佳慧,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
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玉粒村张述组40号。
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赵村村涂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3011823F(1-3)。
代表人:孙生辉,担任公司总经理。
审:原告***与***、熊佳慧、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 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