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380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赵村村涂湾组。

法定代表人:黄静。

原告***与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京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佳京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的合伙投资款257372元,赔偿银行存款利息15442元,要款损失1760元,合计人民币2745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31日,被告***挂靠于被告佳京公司名下。原告与***、杨静合伙承包该工程,原告为此付出大量材料费、人工费。

2014年3月3日,***经核实结算后,承诺:“今***承诺***在温州黄石山公园项目侧(厕)所和邻水阁投资款(257372)贰拾伍万柒仟叁佰柒拾贰元整。待结算完后甲方付款同时如数付清***款项,结算结果和***没关系。”案涉工程最晚于2018年应会收到全部工程款。***写曾下书面材料,保证领到工程款后,即付清全部欠款。因贵院有管辖权,故向贵院起诉。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其他标的,由被告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佳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均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应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结合本案,原告诉称***挂靠佳京公司合伙与其经营,没有合同或者协议,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应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圣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