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379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第三人: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赵村村涂湾组。
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永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明霞
书 记 员 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