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150号
原告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电力公司)与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元公司)、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兴安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陈珺,被告中方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小刚,被告首兴安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温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根据查明的事实,中网电力公司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中方元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合同关系,该挂靠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本案中,中网电力公司与首兴安成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首兴安成公司与中方元公司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首兴安成公司依据审定的分包结算价向中方元公司支付尾款。中方元公司与首兴安成公司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对于该竣工结算审核书无异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首兴安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未欠付中方元公司工程款。中网电力公司与中方元公司之间的协议并无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的具体约定,亦未约定中网电力公司在首兴安成公司与中方元公司结算后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鉴定人所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合同版)与中方元公司与首兴安成公司委托的有关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的核算依据均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造价的差异仅为具体计算方式的差异所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首兴安成公司与中方元公司在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中网电力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中网电力公司要求首兴安成公司支付工程款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网电力公司与中方元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中网电力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工程施工,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因此中网电力公司有权请求中方元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2018年3月27日费用报销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高压线路迁改入地电力隧道工程(魏永路电力隧道),中方元公司主张该50万元是本案工程的工程款,与费用报销单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核算,扣除结算款2.5%的管理费、税金及已付工程款后,中方元公司还应支付中网电力公司工程款441 969.63元。对中网电力公司要求中方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并自中网电力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中方元公司应支付中网电力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方元公司原名称为中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首兴安成公司原名称为大兴区供用电安装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6年3月23日,首兴安成公司(总承包人)与中方元公司(专业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首发集团京台高速10KV三元路等15条线路迁改工程。工程地点:大兴区。工程规模:三元路、鸡场、德农路、四义路、志远路线路迁改部分。合同价款:8 890 255.4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444 512.77元。合同工期:1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3月24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9月30日。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1合同价款。本专业分包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单价。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a、施工期间的物价浮动;b、因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浮动;c、投标报价漏项导致的亏损;d、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e、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而造成的损失。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风险范围:a、施工期间的物价浮动;b、因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浮动;c、投标报价漏项导致的亏损;d、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e、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而造成的损失。31.2合同价款的调整。本专业分包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①施工设计图纸与初步设计图纸的工程量及设备材料数量上的增减变化、经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涉及变更及洽商变更;②其他均不作调整。调整办法如下:a、投标报价中有适用单价的,执行其单价;b、没有可以依据的单价时,有发承包双方在保持竞争性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c、因工艺、施工机械、施工组织发生变化,导致原中标单价不适用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其人工、物料消耗等须保持投标报价中的竞争性价格水平。34.2.4工程进度款支付。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工程当期工程进度款后,按照下述要求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甲乙双方应当在每季度对完成作业量及对应分包工程价款以书面确认。甲方依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情况,按照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双方确认工程进度后30日内。34.3.1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后,发电前支付。35.1.1总承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查通过后3日内。35.1.2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3日内。35.2竣工资料。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工程竣工后30日内。36.1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工程竣工后30日内。37.1.1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工程竣工后15日内。37.1.4其他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审定的分包结算价向乙方支付尾款。37.2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将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38.2.1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年。补充条款:1、专业分包人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必须提前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批。2、承包人必须在设计变更、洽商、工程签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审价。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报送材料,导致建设单位拒绝确认或遗漏该部分施工款项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施工款项。3.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报送准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建设单位向发包人拒付或少付工程款项,或形成欠款1年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拒付或少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2016年4月25日,中方元公司(甲方)与中网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北京市大兴区(京台高速)10KV线路迁改工程(一标段)的承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承包方式。1.1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大包干方式承包。1.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结算价的2.5%的管理费(不含税金),其余作为项目施工成本承包价,由乙方包干使用,盈亏自负。管理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约定比率扣除。1.3乙方应缴纳甲方项目经理资质使用费1500元/月(二级建造师),使用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项目经理解锁之日止,如若在工程合同期内,项目经理未能解锁,费用为3000元/月。1.4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用(含甲方直接提供的材料货物)、间接费用、现场经费、税金等为完成总包合同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项目经营费用。二、资金管理。2.1甲方将为本工程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只有当甲方收到业主的工程款项后,才会支付有关本工程的相关款项,甲方不垫付任何款项,工程所需流动资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在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额度内,甲方优先扣除管理费、应缴营业税金后,保证在工程款到帐后三日内及时支付给乙方。2.3如果由于乙方的工作失误或业主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不签发证书,或甲方未能及时收到业主付款,乙方应自行垫付有关工程款项支出,直至问题解决。2.4乙方必须保证按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不得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骚乱、上访、诉讼等事件。若有此类情况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将收到的工程款或风险抵押金用于直接发放民工工资。三、风险抵押。3.1甲方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要求,对工程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考核,本项目实行风险抵押。3.2甲方将收取乙方中标合同金额3%作为项目经理部实现各项管理目标的风险抵押金,在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并且签订本协议书后,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待工程完工且双方办理完结算,乙方提供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无息返还。五、乙方责任义务。5.1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对业主的一切承诺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协议及承诺、投标书、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将视为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和自行解决本工程施工所需投入的一切资源,包括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和资金等。5.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上报有关工程资料。5.5乙方负责工程款的催收工作,甲方按专款专用原则及时支付工程各项费用。5.8乙方自行解决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加工、运输和保管问题以及其现场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满足本工程施工的需要。七、保修。保修期及质保金以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业主规定为准,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补充条款。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国家税务局批准的正式发票,提供人、材、基等相应发票;若乙方将本工程继续分包时,则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和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各种款项。中方元公司(甲方)与中网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就乙方使用甲方北京市大兴区(京台高速)10KV线路迁改工程(一标段)工程合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备忘录:1、乙方将其利用社会资源所承揽来的本工程项目,利用甲方资质进行施工,其中甲方收取本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总额2.5%,(不含税金),作为向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但是该2.5%中含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等范围内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标书制作。2、甲方负责联系招投标前期的事务及办理,以及负责各招投标单位之间的事务办理,由乙方承担所有招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3、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投标过程中垫付的各种保证金(如果有)。乙方按照每家3000元标准负责支付参加招投标单位资料费,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支付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招投标出场费,全额据实报销项目经理出场差旅费。4、双方确认,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此备忘录作为《合作协议》附件。 2016年9月30日,首兴安成公司与中方元公司签订施工延期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首发集团京台高速10KV三元路等15条线路迁改工程,由于甲方协调占地未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的竣工日期由2016年9月30日延期至2017年3月30日。 2016年10月10日,首兴安成公司(甲方)与中方元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安15-049)首发集团京台高速10KV三元路等15条线路迁改工程,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本工程施工合同原标的额为8 890 255.43元,工程主要内容为大兴区三元、鸡场、德农、四义、志远路等暗挖2.0*2.3电缆隧道、明开电力沟、新做电力管井、开闭器基础,敷设热浸塑管、新做Φ150+Φ100M-PP拉管及电缆支架等辅材安装工作(工程量详见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于2016年8月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30%金额为2 667 076元。截至目前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总量70%,甲方依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情况,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约30%(累计支付至60%)金额为2 667 076元。其余工程款,依据实际完工量、工程收款、结算审定等情况支付。 2016年12月16日,中方元公司(甲方)与中网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2、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大兴区思邈路电力管井工程和北京市大兴区(京台高速)10KV线路迁改工程(一标段)两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乙方应积极催要工程款,保证已发生人工费、材料费的按时支付,甲方保证乙方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支付劳务费。根据成本构成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以劳务、材料、机械费的形式直接付给开票单位,不得背书转让(乙方垫付的资金除外)。付款计划由乙方编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甲方,甲方按计划完成款项支付。3、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原《合作协议》和本《合作备忘录》继续履行。4、在乙方完成竣工验收取得四方验收单,且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工程款收回至结算价的95%后,甲方无息退还风险抵押金。 2017年10月,中方元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报审表。2017年12月,泛华国金公司出具首发集团京台高速10KV三元路等15条线路迁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11 081 942.13元,审定金额9 562 346元,审减金额1 519 596.13元。首兴安成公司与中方元公司分别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发包人、承包人处盖章。 2018年1月25日,首兴安成公司(甲方)与中方元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后,最终审定结算价为9 562 346元,现剩余工程款金额4 228 194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依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首兴安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中方元公司转账支付剩余工程款4 228 194元。 中方元公司提交首发集团京台高速工程预结算情况汇总表及付款票据,证明已支付中网电力公司9 655 376.37元,多支付93 030.37元。中网电力公司对首发集团京台高速工程预结算情况汇总表不予认可,对付款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2018年3月27日费用报销单载明的50万元不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该费用报销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高压线路迁改入地电力隧道工程(魏永路电力隧道)。中方元公司对首发集团京台高速工程预结算情况汇总表及付款票据的质证意见为其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其公司已经向中方元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网电力公司申请对京台高速10KV线路迁改工程(一标段)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程公司)开展本次鉴定工作。 2020年4月16日,国程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京台高速10KV线路迁改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1、合同版:12 176 952.85元;2、定额版:14 587 604.85元。中网电力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书予以认可,要求按定额版计算工程款。中方元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书不予认可。首兴安成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书不予认可,提出书面异议,国程公司做出书面答复后,首兴安成公司就相关回复意见仍不予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就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书的异议进行了说明和答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了意见。
一、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1 969.63元及利息(以441 969.63元工程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41 969.63元工程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 621元,由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 691元(已交纳);由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32 000元,由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杨 人 民 陪 审 员   熊宝莹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建领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