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兴福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龙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方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兴福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波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