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农七师一二四团宇清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7民终24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七师一二四团宇清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

法定代表人:陈洪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负责人:陈丽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农七师一二四团宇清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7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诉讼中农七师一二四团宇清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其诉请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7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农七师一二四团宇清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双全

审判员张

审判员张心慧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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