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3执1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北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北路19号综合楼一楼北侧车间,组织机构代码:5644465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与纺织西路交叉路口东北市光华棉织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498197X。
法定代表人钱进。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北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5000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125元。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执行款30436元,优先偿付执行费436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万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1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