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74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与纺织西路交叉口东北市光华棉织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49197XF。
法定代表人:钱进。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建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