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郊玄武路中段面积5.681亩的土地【土地证号:西未国用(2011)出字第414号】,地号WY6-9-9-1,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