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盾力诚砼预制构件厂与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4183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盾力诚砼预制构件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西路远东福利区#-20122。
经营者:***,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楼。
被告: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盾力诚砼预制构件厂诉被告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莲湖区盾力诚砼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