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4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灞桥区总部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白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高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中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div>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会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纺织服装企业项目厂房小区项目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第三人: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宝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胥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伟,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宝鸡市眉县。
原审第三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0街坊**楼****v>
法定代表人:刘民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哲,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审第三人: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葛慧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兵工建筑公司)、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曦园林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要求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支付全部建设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实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却将案由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本案,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一审法院未审理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抗辩事由,而认为其公司接收并使用案涉项目即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所提工程质量问题应通过反诉或另诉解决。一审这一认定错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案涉《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所交付工程如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修至合格,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赔偿实际损失。案涉工程交付后一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园区道路沉降、断裂,宿舍楼漏水。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质量管理义务,亦不承担返修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建设费用。再次,一审法院认定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已全面履行《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显然与事实不符。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未实际垫资至单体竣工,未全面履行代建管理义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亦拒绝承担返修责任,且至今未移交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严重瑕疵。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提出应当减少建设费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辩称:第一,一审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的名称即可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协议内容中亦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因此本案案由确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讼争内容涉及建设工程付款及质量问题,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其一,案涉建设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已由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接收并使用多年,其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谓质量问题系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或四家施工单位造成。实际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所认为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后,甚至是达到结算付款条件之后,其公司明显意在拖延结算。其二,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抗辩事由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相关规定。涉案工程即使存在质量瑕疵,也应使用协议约定的保修条款,而不是以此为由拒付建设费用。况且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在完成结算审核中并未对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一审中亦未针对质量问题提出任何赔偿,仅一味要求拒付剩余建设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对质量问题应当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并无错误。综上,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不同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西安市纺织企业承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小区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第一条,项目名称:纺织企业承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小区;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甲方);管理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乙方);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小区道路、景观绿化及附属配套等工程。2.1本项目计划2009年8月10日开工,2010年3月27日竣工,总工期230日历天;2.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并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合格要求。第三条委托事项明确乙方负责前期事项,包括协助甲方完善项目规划与施工图设计,负责招标、施工、验收工作,同时负责建设组织及管理。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5.1配合甲方完善规划设计图纸,负责组织招标、施工、验收等工作;……5.9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通报甲方参加;5.10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委托审核工作;5.11负责将项目的竣工资料及相关技术整理归档;5.12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项目保修文件,在工程保修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5.13全权负责项目的安全及质量的管理;5.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档案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第六条:建设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6.1计算标准:建设费用=投资额+建设综合费用(按双方审定的投资额为基数乘以12%计取建设综合费用);6.2支付方式为:6.2.1由乙方垫资建设到单体竣工;6.2.2单体竣工后,甲方开始付款,付款顺序为:单体竣工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审定建设费用的30%,竣工后第4个月10日前支付建设费用的30%,竣工后第7个月10日前支付建设费用的30%,竣工后第10个月10日前支付建设费用的10%;延期付款的资金计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若超过规定时间,除计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外,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室外总体付款同2.2.1款(第六条)。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双方均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7.3.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返修直到合格;如无法返修或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上述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签订之后,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将委托代建的“纺织服装企业标准厂房小区”项目发包给四家企业(即本案第三人),分别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价款,工程量按竣工图纸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中标价。
1、2009年8月31日,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中十冶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十冶公司承建西安市纺织服装企业标准厂房小区A1-A4厂房、B1-B6厂房,AB区食堂及宿舍工程。A1-A4标准厂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勘察单位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注明开工日期:2009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09年11月30日。B1-B6厂房小区项目、B区宿舍楼,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勘察单位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十冶公司盖章出具了《交工验收证书》,注明开工日期:2009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30日,合同造价6287万元。中十冶公司承建的标准厂房小区项目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9日、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12日、2011年10月8日、2012年2月2日移交与使用单位,西安市纺织产业园区管委会、西安高科物流公司、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16年1月25日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向灞桥区审计局移交中十冶公司的工程决算审计资料,但其中2份清单注明“资料不全后补”。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5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2日召开了6次审计会议,对第三人中十冶公司承建的工程进行了对账。
2017年7月13日陕西长城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在认证意见处有盖章。2018年11月12日陕西长城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陕长城基咨字(2018)235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B1-B6厂房、B区宿舍、快捷酒店工程进行了审定,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5,527,891.42元。
2018年11月15日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A1-A4厂房出具了结算报告,审定金额27,443,365.05元。
2、2009年12月19日,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西安兵工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兵工建筑公司承建标准厂房小区A区室外工程。2010年9月2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标准厂房小区A区路灯工程发包给西安兵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室外道路、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模板、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制模块水泥混凝土面层出具了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为合格,最后一次质量验收记录显示为2010年9月28日。之后,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勘察单位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安兵工建筑公司盖章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但未注明验收时间以及竣工日期。
2018年11月14日西安兴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西兴造基字(2018)220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第三人西安兵工建筑公司承接的给排水等工程进行了审定、审定造价6,962,899.82元。
3、2010年3月5日、8月1日,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宝鸡第二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了西安纺织服装企业标准厂房小区B区室外工程、B区快捷酒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勘察单位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宝鸡第二建筑公司盖章出具了《交工验收证书》,注明工程名称:西安纺织服装企业标准厂房小区建设项目B区快捷酒店,开工日期:2010年8月3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西安兴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西安纺织服装企业标准厂房小区B区室外及路灯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开工日期:2010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29日,质量标准:合格。
2014年6月7日西安兴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西兴造基字(2014)058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第三人宝鸡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雨污水等工程进行了审定,审定造价8,604,828.44元。
2017年10月6日陕西长城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在认证意见处盖章。2018年11月12日陕西长城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陕长城基咨字(2018)23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B区快捷酒店工程审定工程进行了审定,审定造价为9,309,903.13元。
4、2010年5月20日,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西安华曦园林公司签订了关于西安纺织企业外迁基地景观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12年10月30日,建设单位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西安高科物流公司、监理单位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安华曦园林公司盖章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开工日期:2010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15日。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合格、工程实体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资料齐全。
2014年7月1日陕西凯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2014)第05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景观工程进行了审定,审定金额为6,938,493.59元。
5、2015年1月22日,西安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公室招投标和工程管理部出具了预算核对表,对消防检测工程造价核对为361,511.64元。2015年2月2日,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向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发出《任务书》,载明:由西安高科物流公司组织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并与西安海通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消防检测合同,合同造价以灞河新区管委会招投标和工程管理办审核价为准;此次检测费计入该项目最终决算。2015年3月10日,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西安海通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检测合同》,合同约定检测费用共计361,511.64元。但最终决算未出现该项目。
在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双方履行《西安市纺织企业承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小区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共计向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支付102,704,000元(含代扣税款2,704,000元),支付日期为分别为2010年7月1日、2010年8月2日、2010年9月29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1月28日、2011年4月28日。上述所有支付款项均未注明付向哪项单体工程。
另查,涉案各项数额确定如下:
一、建设费用:117,361,867.22元(建设费用=投资额+建设综合费用)
1、投资额(工程总造价):104,787,381.45元。
2、建设综合费用:12,574,485.77元。
104,787,381.45×12%=12,574,485.77(元)
二、欠付:14,657,867.22元。
117,361,867.22元-102,704,000元=14,657,867.22元。
三、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主张的检测费:108,453.4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提前支付款项,是否代表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垫资义务,是否应从欠款中扣除先行支付资金使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西安高科物流公司第七组证据(进账单、收据)来看,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付款日期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8日之间,所有付款均未指明付给哪项单体工程。因此无法认定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在付款期间是否存在先行支付以及哪个单体工程存在先行支付的情况。换而言之,即使有部分资金出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先行支付情况,应视为双方实际变更了垫资条款的约定,不能认定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垫资义务。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主张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应承担先行支付之资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委托建设管理协议无约定,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认为建设综合费用存在争议,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无权按12%标准收取建设综合费用之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取得建设费用是否应当待承担返修责任后再支付;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是否应在组织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所有合同约定的义务,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再支付建设费用。
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受委托管理的项目,工程款项已审定,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亦已接收并投入使用,视为其对工程质量认可。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互负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的情形。且双方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返修直到合格,如无法返修或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未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等约定为支付建设费用前置条件,而是列入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了救济渠道,即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发现委托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未全面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理应依据协议书约定主张权利,而其并未提起反诉,因此本案不予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对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建设费用之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三:欠款利息应于何时起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第六条,支付方式为单体竣工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开始支付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审定建设费用,竣工后第10个月10日前支付完毕。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对建设费用的支付约定了两个前提条件,即单体竣工和工程造价审定。而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第五条第10项将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委托审核的责任承担人约定与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即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认为系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行为导致其审定工作推后,其负有举证责任。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未出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而其提供的审计会议纪要、资料移送清单等证据显示,截止2016年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仍不能提供审核、审定所需要的完整资料,由此仅能推断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审定工作推后。西安高科物流公司陈述系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拖延签字、盖章等造成其资料提供不及时,但其仍未提交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仅凭其他证据和常理进行推断,其推断因缺乏向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送达或催告证据佐证而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审定时间延后系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原因及责任承担,结合西安高科物流公司盖章确认了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欠款利息应从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之日并单体工程竣工10个月10天起算。鉴于审定之日单体工程竣工或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实际使用日期均已满足10个月10日,因此,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于审定次日起算。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8日期间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共计向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支付102,704,000元,款项均未指明付给哪项单体工程,故,一审法院推定最后审定的单体工程为欠款单位。涉案最后审定的单体工程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审定工程金额为27,443,365.05元,此项单体工程的建设费用应付款为(27,443,365.05元×112%)30,736,568.8元,而欠付金额为14,657,867.22元,并未超过该数额,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欠付的建设费用起息日为2018年11月16日,依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四: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主张之消防检测费用108,453.49元,是否应按欠付工程款支付。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虽依据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任务书》,与西安海通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消防检测合同,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已实施、完工并合格,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结合该项目并未进行审定,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条件。故,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主张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支付消防检测费用108,453.49元,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的《西安市纺织企业承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小区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已全面履行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约定的建设义务,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涉诉工程款已审定,现其依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的支付约定主张欠付的建设费用14,657,867.08元,未超越实际欠款14,657,867.22元,符合协议约定,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欠付建设费用14,657,867.08元的利息,一审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的约定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西安高科物流公司主张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支付消防检测费用108,453.49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诉请不符合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的支付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费用14,657,867.08元;二、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以14,657,867.08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要求给付消防检测费用108,453.49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64元,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6330元,由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8734元并连同判决判令的给付义务一同给付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其一,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是否正确;其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对此逐一分析如下:
争议焦点一: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是否正确。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所签《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作为管理单位的西安高科物流公司负责案涉建设项目的招标、施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建设管理,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按项目投资额的12%计算建设综合费用,连同项目投资额一并支付给西安高科物流公司。根据约定内容,可确定双方之间为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本案应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确定案由错误,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一审判决查明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在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后,已将委托代建的案涉项目分别发包给四家企业施工完毕,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亦已接收并投入使用,所有工程款项已经审定。西安高科物流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理应支付剩余建设费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一审抗辩认为案涉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并未提出反诉,而仅以质量问题为由认为其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建设费用。一审判决未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所提工程质量问题,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错误。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确定案由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22元,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筱滢
审判员  李美红
审判员  杨晓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