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5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道,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高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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