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03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79052.4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劵信息,被执行人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仅有土地,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档案,因查封土地上有建筑物,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万昱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