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司治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樊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西科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6号钟表研究所培训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科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陕0113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科钻探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晶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科钻探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351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