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本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东升村村民。 被执行人***,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甲字100号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