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388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戴军。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3.04元,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