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8779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凯开大道五金机电市场6幢2-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707344849。
法定代表人:陈文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秦,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兰芬,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17XT。
法定代表人:戴军,总经理。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丹寨分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振兴路南侧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AK64GD5F。
法定代表人:蒙志坚,经理。
第三人:黔东南州全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45702330G。
法定代表人:谢朝胜,总经理。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丹寨分公司以及第三人黔东南州全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案原告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6元,减半收取7698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黔东南州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英
书 记 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