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民终22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百年装配式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189号利海米兰春天13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80663997K。
法定代表人:龙云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泽慧,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17XT。
法定代表人:戴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百年装配式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辉电力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百年建筑公司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改判长辉电力公司向百年建筑公司赔偿占地损失4万元、树木损失1.5万元、规划设计被变更支出的设计费13万元以及移除在百年建筑公司承包经营林地范内的电线杆。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长辉电力公司。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认定长辉电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百年建筑公司物权错误。因百年建筑公司先后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18日与凯里市三棵树镇格细村村民杨胜福、杨九当、杨通义、皮应元、皮荣生、皮悟忠,荣昌等人签订了《贵州省森林林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流转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54年4月8日止,共计40年。该合同经凯里市三棵树镇格细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应成立且有效。百年建筑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承包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取得了包括案涉被侵占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一审法院认定长辉电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且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一审法院混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即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也需进行征收、征用的补偿。3、百年建筑公司属有权占有,具有合法经营权;长辉电力公司未经合法征用擅自使用土地,侵犯了百年建筑公司的合法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综上,长辉电力公司应当赔偿百年建筑公司的占地损失、林木损失以及设计费。
长辉电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组织庭询时辩称,一、上诉人与村民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土地流转的出让方应当向村委会及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再将申请交由土地管理和林业部门登记,本案中,杨胜福等人的土地是自留山,根据《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规定,自留山是不能流转的。因此,上诉人并未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也就不存在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基础。二、针对上诉人的损失问题,首先,被上诉人已经向村民杨胜福支付了树木赔偿款;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占地损失4万元,该4万元没有计算依据,就算有依据,则征收补偿主体也应当是市政府和市郊供电局,被上诉人并不是行政征收的职能部门;关于上诉人提出因高压线路影响其建设规划导致产生变更设计费13万元,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只能证明上诉人向设计方支付13万元,其中10万元和3万元是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的预付款,并不是在设计变更结果之后支付的费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百年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辉电力公司在百年建筑公司承包经营的区域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移除在林地范围内的电线杆等电力线路和设备),暂计赔偿占地损失40,000元;2、判令长辉电力公司赔偿百年建筑公司树木损失15,000元(共计30棵树木被长辉电力公司砍伐,每棵树木暂估价值500元);3、依法判令长辉电力公司赔偿百年建筑公司因规划设计被变更支出的设计费1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长辉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4日,百年建筑公司(乙方)与凯里市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司共同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乙方投资1.2亿元,建设凯里市百年颐馨园养生养老度假区项目,地址位于凯里市,占地面积约200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由双方签名盖章认可生效。2014年12月20日经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作出凯发改备案(2014)39号文件,批准百年建筑公司建设百年颐馨园养生养老休闲度假区,建设地点:凯里市三棵树镇格细村巴拉河畔,建设用地200亩(以规划红线为准),总面积14540㎡,包括养老中心、旅游索道、停车场、观景台、娱乐康体设施等,投资款1.2亿元。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1月18日百年建筑公司分别与凯里市三棵树镇格细村、南高村杨九当等7户村民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将村民承包的林地经营权转让给百年建筑公司从事农业乡村旅游生产经营,并经格细村民委员会、南高村民委员会同意,由百年建筑公司与村民和两村民委员会签名盖章认可。2019年5月21日,百年建筑公司委托贵州综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百年建筑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策划规划设计。2019年1月3日凯里市人民政府复函凯里市郊供电局,作出凯复函(2019)2号函件,同意凯里供电局(市郊供电局)2018年10KV鸭溪线等配电网改造升级项目路径方案,请按照相关部门意见及程序组织实施,2018年12月21日凯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作出凯农林扶复(2018)109号文,同意市郊供电局2018年10KV树案工回线案脚支线99-132号杆改造工程,涉及占用林地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同年11月26日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作出凯国土规划函(2018)488号文复函同意长辉电力公司10KV鸭溪线等配电网改造项目涵盖凯里市,项目分别新建线路和原址改造几级线路,具体实施时,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发展和占用基本农田、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2019年11月18日,承包林地农户杨胜福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00436800),之后长辉电力公司在批准的范围内砍伐林木安装电杆线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百年建筑公司按照批准机构建立建设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承包经营权。长辉电力公司经过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批准,在许可范围内砍伐林木、安装电杆线路,进行电网改造,虽然占用百年建筑公司承包经营地,但系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安装,不构成侵权。百年建筑公司主张理由不正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贵州百年装配式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百年建筑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据一、林业采伐许可证、三棵树林业站及经办人证明、杨胜福询问笔录,拟被告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是本人亲自申请,该许可证取得程序违法。长辉电力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林业采伐许可证没有意见,对询问笔录和证明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证明内容有异议,1、在询问笔录中,杨胜福是认可收到了长辉公司支付的树木补偿款,但是他又在询问笔录表示该土地已经流转给上诉人,存在矛盾。2、被告只是电网改造施工人,没有征收手续是合理的,负责征收的是供电局。证据二、案涉土地上电线杆照片,《贵州长辉电力建设责任公司架设电力线占用百年公司位置布局图》,拟证明被告搭建的无用的三根旧电线杆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范围之内,新电线杆输电线通道宽度测量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各5米,导线间距7米,宽度为17米,如果折算旧电线杆电线通道宽应为20米,林地上电线架空长342.9米,长辉电力公司质证意见为:1、照片是上诉人自行拍摄的,上诉人在开发项目时旧电线杆就在上面,当时被上诉人是接到市供电局的通知,要保证村民持续用电,才是将电线杆平移。2、认可案涉土地上电线杆编号为36-42号,对于长宽等数据暂时不能确定,待公司后期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三、《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0〕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电网建设工程开挖和占地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补偿标准通知》,拟证明案涉农用地按照每亩44179元标准补偿,长辉电力公司质证意见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四、《被砍伐树木照片》,拟证明被砍伐的树木为31棵以及胸径长度,长辉电力公司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证明目的,我公司已经向杨胜福进行了补偿。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在本院认为再论述。证明二符合真实性要求,能够证明长辉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经过上诉人流转土地的事实,但相关数据的采信在本院认为再论述。证据三为政府文件,可作为本案赔偿损失的参考。证据四符合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长辉电力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为经营康养项目,于2013年12月29日分别与凯里市三棵树镇格细村村民杨九当、杨通义、皮应元、皮荣生、皮悟志、皮荣昌、杨胜福(杨胜光、杨胜红、杨胜芳)签订林地流转合同,按每亩一万元价格,流转上述自留山69.5亩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因国家征地所获补偿金,属乙方承包期投入形成的地上固定设施及种植物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所得归甲方所有,如租赁时间未满40年,租金由甲方按每亩租地租金的平均数退还乙方。”同时约定:“乙方获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乙方依法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长辉电力公司为实施10kV树寨I回线寨脚支线改造工程,于2019年7月在百年建筑公司流转的土地上架设高压线,电杆编号为36-42号,共7棵电杆,参照长辉电力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的10kV树寨I回线寨脚支线改造工程路径图(总图),36-37号杆距为93.72m,37-38号杆距为93.27m,38-39号杆距为79.10m,39-40号杆距为86.94m,40-41号杆距为111.28m,41-42号杆距为34.99m,以上线路总长为499.3米。根据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结合上述档距,酌定两端线路间距为3m,线路延伸保护距离为5m,故线路影响土地使用宽度按13m计(3+5+5),长度乘以宽度得出影响土地使用面积为6490.9平方米,折合9.74亩。
长辉电力公司为实施该工程,还砍伐了所有权已经流转给百年建筑公司的林木31棵,根据凯里市林业局统计,按凯里市电网建设工程开挖和占地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补偿标准计算为1940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长辉电力公司是否应赔偿百年装饰公司占地损失费4万元,树木损失费1.5万元,规划设计变更支出的设计费13万元;二是长辉电力公司是否应移除百年装饰公司承包经营林地范围内的电线、电杆等设备。
关于争议焦点一、百年建筑公司与格细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长辉电力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百年建筑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长辉电力公司虽是基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公共利益需要架设高压线路,但长辉电力公司在百年建筑公司合法经营的土地上架设高压线路,应与百年建筑公司进行利用土地的协商。长辉电力公司未与百年建筑公司进行沟通,未征得百年建筑公司同意即占用其经营的土地架设高压线路,显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规定,百年建筑公司主张其土地被占用,从而影响整个项目开发建设,要求长辉电力公司予以相应补偿理由成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架设输电线路经过的通道如何补偿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院决定参照百年建筑公司与格细村村民签订的流转土地租金标准,按每亩一万元标准予以补偿,故长辉电力公司应补偿百年建筑公司9.74万元经济损失及树木损失1940元,一审判决认为长辉电力公司无须补偿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百年建筑公司主张因此产生设计变更费用13万元,因缺乏相应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长辉电力公司实施的配电网改造升级项目该工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本地电网供电能力,是造福于民众的民生工程,且已通电使用,现百年建筑公司主张以排除妨碍,拆除相关电力设备,来消除高压电力线跨越其流转土地所造成的影响,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请求与法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百年装配式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99,340元。
三、驳回贵州百年装配式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家良
审 判 员 杨华敏
审 判 员 郑华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于麟
书 记 员 韩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