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44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特别授权),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17XT,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戴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宁(特别授权),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员工。

刘映雪(特别授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公司律师。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44025312,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

负责人:雷霖,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雪(特别授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盛(特别授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供电局业主项目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18336K,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仪北路老邮局2-3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特别授权),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波(特别授权),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提起反诉,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交纳受理费4809元,但本诉原告与***与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只交纳受理费540元,均尚欠本案受理费4269元未予交纳,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2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处理;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40元,均减半收取计270元。

审判员  向克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