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4273号
原告:***,男,1987年07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贵州凯正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6号华伟中央城4栋1单元负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罗,总经理。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戴军,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杨天照,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凯正达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天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晓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志强
书记员吴烨